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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正在被纪检监察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。

(四)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,处分未解除的。

(五)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。

(六)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。

(七)现役军人、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。

(八)有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。

(九)隐瞒不能报考信息的。

(十)考试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。

(十一)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。

(十二)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。

(十三)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其他情形的。

考察政审合格人员达不到招聘计划数或自动放弃考察政审资格的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政审对象。

九、体检

经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体检对象。

(一)体检参照《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

(二)体检由兴仁县招聘办公室统一指定医院进行,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,体检时间另行通知。

(三)体检不合格者若有异议的,体检人员可在接到通知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,由兴仁县招聘办公室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复检。未按时参加体检、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,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,不再递补体检人员。

十、聘用审批及待遇

(一) 经考试、考察、体检合格的人员,确定为拟聘用人员,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。公示无异义的,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、备案,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文聘用。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;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,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。

(二) 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,按照《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》规定,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》,实行聘用制管理。

(三)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,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,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。

(四)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,试用期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资格;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正式聘用,最低服务年限三年(含试用期),期间不予调动或调整聘用岗位。

(五)经招聘的人员,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。

十一、工作要求及告知事项

(一)纪律监督

1、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进行,坚持公开报考条件、公开考试程序、公开考试结果“三公开”制度,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。

2、报名、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《招聘简章》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,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,坚决杜绝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发生。

3、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。

4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5、对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的报考者,无论进入招聘哪项环节或程序,一经发现并查实,将立即取消其报考、聘用资格。

6、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,取消考试、考察和体检资格,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二)本次招聘工作相关通知、公告、信息等都将在兴仁县人民政府网站(http://www.gzxr.gov.cn)上发布,请考生注意及时查看并相互转告,因考生未阅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。

(三)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,不举办任何培训班。

(四)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,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。

咨询电话:0859-6210336(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)

监督电话:0859—6212252(兴仁县监察局)

原标题:兴仁县2015年公开招聘一中、民中、巴铃镇新增事业人员简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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